嚴禁承運違禁品包括冒牌貨品及任何侵權物品等,違者一律送官究治,有關戶口亦會被即時終止。
發運人或閣下和本公司作為承運人須承認以下各項條款,作為共同遵守,並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條件。閣下自成功確認訂單或支付物流訂單起,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約之條款。
發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及承諾:
1.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的代理人保證所委託發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法律及運輸部門能夠接受的,不違背承運人意志的物品。本公司即承運人對下列禁運物品拒絕承運。
2. 發運人或閣下承諾本公司有權放棄或拒絕接收不適宜快運方式運輸的,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名稱及價值,以及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的物品。一旦違反,發運人或閣下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衍生的罰款及經濟賠償責任。
3.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保證接受和支付本公司所公佈的物品運價及相關的存倉、退運和轉運費用。
4. 如因閣下的貨物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 又或者因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本身等種種因素, 而引致其他貨物的污染或損毁, 本公司有權追究發運人或閣下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5. 本公司對貨到付款之貨物一律拒收。
6. 物流中轉站只接受及處理一個運單號碼一個包裝貨件(可包含店舖多件貨品)。如賣家提供一個運單號碼,但發出兩件或以上的包裝貨件,物流中轉站將拒收有關貨件或簽收後,如有任何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 易燃、易腐爛或具毒性、爆炸性、殺傷性、腐蝕性及放射性之危險品;
2) 毒品或吸毒之相關器具;
3) 妨害風化之圖書、照片、雕塑品或器具;
4) 侵犯商標、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5) 貨幣、增值稅發票、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古董、貴重金屬;
6) 活動物、植物或種子;
7) 具通信性質之信函;
8) 電子用品;
9)一切粉末、液體物品及光碟;
10)非正品/仿單的貨品. (如客人所寄的非正品或仿單的貨品,不論貨品寄失與否,本公司一律不會作出賠償);
11)外貿餘單的貨品;
12)懷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貨品。如說明是正品, 但價錢是不合理地低的貨品;
13)受到香港海關進口管制及澳門海關的禁運物品,如食物或中藥材等;
14)不符合《香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
1.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及翻印書籍之底版(包括排字版型暨照相原版)。
2.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翻製唱片之母模(即製唱片之底版)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影錄帶。
4.易燃、易腐爛或具毒性、爆炸性、殺傷性、腐蝕性及放射性之危險品;
5.毒品或吸毒之相關器具;
6.侵犯商標、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7.貨幣、增值稅發票、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古董、古幣、古畫、貴重金屬;
8.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包括零件、附件);
9.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10.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11.鴉片類、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及罌粟種子;
12.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
13.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14.電腦程式相關產品每種(MODE)超過五件或總價(FOB)在美幣五千元以上,未經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證者;
15.輸出有聲光碟(CD-Audio)、影音光碟(CD-Video)、唯讀光碟(CD-ROM)及預錄式數位多功能光碟(DVD)等四類已錄式光碟 片; 16.活生動物,活生動物禁止夾入包裹;
17.猥褻物品,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18.煙、酒、生鮮類產品;
19.需冷凍之物品/食品;
20.一切粉末、氣體、液體物品;
21.非正品/仿單的貨品;
22.外貿餘單的貨品;
23.懷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貨品。如說明是正品, 但價錢是不合理地低的貨品;
24.受到香港海關進口管制的禁運物品,如食物或中藥材等;
25.不符合《香港法律》及相關國家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
26. 電池類物品: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 (如iPhone,iPad等),及單獨包裝的電池類物品,包含但不限於如電池、充電電池、行動電源等。
1.汽機車 - 整台完整的汽車類
2.違禁品 - 如各類槍砲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獵槍、空氣槍、魚槍、藥、毒氣、刀械、弓箭飛鏢、子彈、炸藥以及其它兵器,以及各類易燃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油類、蠟燭、蠟、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廢棄物、易揮發物品等。
3.所有動物與植物(無論活體或非活體或部分),如蝴蝶標本、動植物標本、鱷魚、象牙、象骨製品、牛角、犀牛角、蜥蜴、化石、動物皮製品(鱷魚皮、蛇皮等)、中藥(包含華盛頓公約內所列的物種)、動物皮草、球根、種子、乾燥花, 含蘆薈屬所有種、蘭科所有種、葉仙人掌、龍舌蘭科屬所有種、豬籠草屬所有種等之制品或加工品。
4.所有冷藏食品 或 需要溫度管理的貨品
5.肉類 - 所有肉類與肉類食品,如生鮮食品、生肉、火腿、香腸、牛肉乾、或其他肉製品、肉類加工食品等。
6.健康食品、藥品、醫療用品 - 所有健康食品、藥品、醫療用品等需要醫生證明書的所有商品,如感冒藥、減肥藥、維他命丸等。
7.假冒貨品、盜版製品和侵權產品 - 如偽名牌,盜版光碟等。
8.貴重金額物品 - 價錢過高之貴重金額物品,如珠寶、黃金、首飾、名牌包、現金、有價證卷等。
9.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 如罐裝瓦斯、滅火器、除塵噴霧、露營用煤氣爐、攜帶式煤氣爐、潛水用氧氣瓶、便攜式濃縮氧氣、氦氣、防身噴霧器、噴漆、髮膠、殺蟲劑等、打火機用之補充氣體。
10. 液體 - 如飲品、化學藥劑、清潔液、香水、精油、液態化妝品、漂白水、雙氧水等液態。
11.易燃液體 - 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機用燃料、油漆、稀釋劑等。
12.易燃固體、自燃物質、與水反應物質 - 如:火柴、點火器等。
13.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過氧化劑、個人用小型制氧器等。
14.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 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氯仿(三氯甲烷)等。
15.粉狀物 - 如奶粉、粉餅、沙、土、灰、水泥、含水泥成份等粉末狀物。
16.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 - 如:釔-90、銦-111、碘-123、鈈、鐳、鈾、銫或放射性廢棄物等;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17.危險品 - 如:狩獵用品 、磁化物(磁鐵)及刀劍棍棒類等。
18.毒品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等。
19.槍型玩具及用品 - 槍型玩具及用品。
20.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如偽名牌,盜版光碟等。
21.冷氣空調 - 冷氣、冰箱、空調以及其他含冷媒商品等。
22.淫褻物品 - 淫褻及不道德之物品。
23.電池類物品 -單獨包裝的電池類物品,包含但不限於如電池、充電電池、行動電源等。
24.其他 - 原石(未經加工的石頭)、原木(未經加工的木頭)、菸、酒〈包括樣品酒、迷你酒〉等。
1.汽車,摩托車 - 整台完整的汽車類
2.軍火、彈藥、炸藥、引爆裝置及武器
3.動物,植物 - 所有動物與植物(無論活體或非活體或部分),如蝴蝶標本、動植物標本、鱷魚、象牙、象骨製品、牛角、犀牛角、蜥蜴、化石、動物皮製品、動物皮草、球根、種子、乾燥花等。
4.所有冷藏食品 或 需要溫度管理的商品
5.肉類 - 所有生熟肉類與肉類食品,如生鮮食品、生肉、火腿、香腸、牛肉乾、或其他肉製品、肉類加工食品等。
6.藥物 - 麻醉藥及精神科藥物
7.假冒商品、盜版製品和侵權產品 - 如偽名牌,盜版光碟等
8.貴重金額物品 - 價錢過高之貴重金額物品,如珠寶、寶石(碎石) 、黃金、首飾、名牌包、現金、有價證卷、法定貨幣、銀行鈔票、流通紙幣及硬幣等。
9.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 如罐裝瓦斯、滅火器、除塵噴霧、露營用煤氣爐、攜帶式煤氣爐、潛水用氧氣瓶、便攜式濃縮氧氣、氦氣、防身噴霧器、噴漆、髮膠、殺蟲劑等、打火機用之補充氣體。
10.易燃液體 - 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機用燃料、油漆、稀釋劑等。
11.易燃固體、自燃物質、與水反應物質 - 如:火柴、點火器等。
12.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過氧化劑、個人用小型制氧器等。
13.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 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氯仿(三氯甲烷)等。
14.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 - 如:釔-90、銦-111、碘-123、鈈、鐳、鈾、銫或放射性廢棄物等;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15.危險品 - 如:狩獵用品 、磁化物(磁鐵)及刀劍棍棒類等。
16.毒品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等。
17.槍型玩具及用品 - 槍型玩具及用品
18.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19.冷氣空調 - 冷氣、空調以及其他含冷媒商品等。
20.淫褻物品 - 淫褻及不道德之物品
21.其他 - 原石(未經加工的石頭)、原木(未經加工的木頭)、菸、酒〈包括樣品酒、迷你酒〉等。
22.電池類物品 - 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 (如iPhone,iPad等),及單獨包裝的電池類物品,包含但不限於如電池、充電電池、行動電源等。
23.遺骸或骨灰
24.非法物品
1.汽機車 - 整台完整的汽車類
2.違禁品 - 如各類槍砲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獵槍、空氣槍、魚槍、藥、毒氣、刀械、弓箭飛鏢、子彈、炸藥以及其它兵器,以及各類易燃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油類、蠟燭、蠟、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廢棄物、易揮發物品等。
3.動植物 - 所有動物與植物(無論活體或非活體或部分),如蝴蝶標本、動植物標本、鱷魚、象牙、象骨製品、牛角、犀牛角、蜥蜴、化石、動物皮製品、動物皮草、球根、種子、乾燥花等。
4.肉類 - 所有肉類與肉類食品,如生鮮食品、生肉、火腿、香腸、牛肉乾、或其他肉製品、肉類加工食品等。
5.健康食品、藥品、醫療用品 - 所有健康食品、藥品、醫療用品等需要醫生證明書的所有商品,如感冒藥、減肥藥、維他命丸等。
6.液體 - 如飲品、化學藥劑、清潔液、香水、精油、液態化妝品、漂白水、雙氧水等液態。
7.粉狀物 - 如奶粉、粉餅、沙、土、灰、水泥、含水泥成份等粉末狀物。
8.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如偽名牌,盜版光碟等。
9.現金、貨幣及相關產品 - 如現金(紙幣/硬幣)、增值稅發票、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古董、貴重金屬、信用卡及信用卡讀卡器等。
10.電池類物品 - 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 (如iPhone,iPad等),及單獨包裝的電池類物品,包含但不限於如電池、充電電池、行動電源等。
11.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 如罐裝瓦斯、潛水用氧氣瓶、防身噴霧器、噴漆、髮膠、殺蟲劑、滅火器等。
12.毒品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等。
13.槍型玩具及用品 - 槍型玩具及用品。
14.冷氣空調 - 冷氣、冰箱、空調以及其他含冷媒商品等。
15.其他 - 原石(未經加工的石頭)、原木(未經加工的木頭)、菸、酒〈包括樣品酒、迷你酒〉等。"
1.汽機車 - 整台完整的汽車類
2.違禁品 - 如各類槍砲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獵槍、空氣槍、魚槍、藥、毒氣、刀械、弓箭飛鏢、子彈、炸藥以及其它兵器,以及各類易燃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油類、蠟燭、蠟、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廢棄物、易揮發物品等。
3.動植物 - 所有動物與植物(無論活體或非活體或部分),如蝴蝶標本、動植物標本、鱷魚、象牙、象骨製品、牛角、犀牛角、蜥蜴、化石、動物皮製品、動物皮草、球根、種子、乾燥花等。
4.肉類 - 所有肉類與肉類食品,如生鮮食品、生肉、火腿、香腸、牛肉乾、或其他肉製品、肉類加工食品等。
5.健康食品、藥品、醫療用品 - 所有健康食品、藥品、醫療用品等需要醫生證明書的所有商品,如感冒藥、減肥藥、維他命丸等。
6.液體 - 如飲品、化學藥劑、清潔液、香水、精油、液態化妝品、漂白水、雙氧水等液態。
7.粉狀物 - 如奶粉、粉餅、沙、土、灰、水泥、含水泥成份等粉末狀物。
8.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如偽名牌,盜版光碟等。
9.電池類物品 - 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 (如iPhone,iPad等),及單獨包裝的電池類物品,包含但不限於如電池、充電電池、行動電源等。
10.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 如罐裝瓦斯、潛水用氧氣瓶、防身噴霧器、噴漆、髮膠、殺蟲劑、滅火器等。
11.毒品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等。
12.槍型玩具及用品 - 槍型玩具及用品。
13.冷氣空調 - 冷氣、冰箱、空調以及其他含冷媒商品等。
14.貴重金額物品 - 價錢過高之貴重金額物品,如珠寶、寶石(碎石) 、黃金、首飾、名牌包、現金、有價證卷、法定貨幣、銀行鈔票、流通紙幣及硬幣等。
15.其他 - 原石(未經加工的石頭)、原木(未經加工的木頭)、菸、酒〈包括樣品酒、迷你酒〉等。